2021年,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局的坚强领导下,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四个最严”精神,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发扬“严真细实快”作风,凝聚集智共为合力,富有成效的组织开展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民生领域“铁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雷霆”行动、长江流域非法渔获物等各类专项行动,全年全市共办理各类案件9646件,移送公安机关24件,严厉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食品药品、疫情防控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为推动烟台市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执法支撑和坚实的市场保障,不断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案例一 李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冻虾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1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接烟台海关缉私分局线索通报,位于烟台市芝罘区九田市场D区XX号门头及冷冻仓库内存放并销售疑似未经检验检疫冷冻白虾制品。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在冷库发现无中文标签标识、不明来源的伊朗产冷冻白虾、越南产冷冻白虾。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李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冻虾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冻虾产品,罚款人民币7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未经检验检冻品包装、运输、存放不当,食品安全和质量可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而未经海关检验检疫的冻品可能携带大量致病菌、寄生虫等。如果它们是来自新冠疫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国家,更存在极大的疫情传播风险和卫生安全隐患。此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冻品,关注包装标签是否有中文标识及厂名、厂址等关键信息,采购冻品时可要求经营者提供冻品的来源信息。
案例二 姜某某无照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猪皮冻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5日,我局接到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材料,姜某某加工猪皮冻产品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要求。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生产猪皮冻产品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另查明,当事人加工猪皮冻未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及小作坊登记证的行为,违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食品关乎人生命健康的产品,食品的生产都是非常严格的,如果生产不安全的食品,有可能对人造成重大危害,所以食品安全责任大于天。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市场监管部门坚定不移落实“四个最严”,及时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能够有效震慑食品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严格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七 烟台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案
案情简介
根据举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2021年5月6日对烟台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500ml/瓶42度牛栏山陈酿白酒2169瓶,265ml/瓶42度牛栏山陈酿白酒1198瓶涉嫌商标侵权,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生产经营商标侵权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对食品安全造成严重影响。通过本案让广大企业和消费者明白商标注册人及商标使用权人的商标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告知企业和他人不要随便使用不属于自己注册商标或近似的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是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让广大的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最大限度的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