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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中院审结全市首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17    来源: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687    评论:0
导读

宿迁市中院审结全市首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宿迁市中院审结全市首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2年3月1日,市中院民一庭公开审理由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被告张某、冯某、刘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由3名员额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基本案情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张某、冯某、刘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1.张某、冯某、刘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张某、冯某、刘某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8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冯某在沭阳县经营凉皮店,主要对外销售拌凉皮和小馄饨等食品。2017年,张某、冯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由冯某向刘某购买一斤左右罂粟壳,并由刘某加工成粉。张某、冯某在其销售的拌凉皮和馄饨汤料中掺入罂粟壳粉,销售给顾客食用,销售金额共计18000元。

 

  张某、冯某、刘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冯某、刘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支付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54000元。

 

  典型意义

 

  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是宿迁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重要举措。罂粟壳粉含有吗啡、可卡因、罂粟碱等有害物质,长期食用容易成瘾,并对身体造成危害。张某、冯某、刘某就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惩罚性赔偿可以对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从而预防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关键词: 食品,食品安全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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