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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超市售卖过期食品?宝山法院:判决承担惩罚性赔偿,并发出司法建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17    来源:上海宝山法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539    评论:0
导读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在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超市退还消费者购物款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

  你在超市或市场买到过过期食品吗?

 

  如果买到了,你是怎么处理的呢?

 

  正所谓“民以食为天”,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是国民生活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在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超市退还消费者购物款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

 

  2021年1月,杜女士在某大型超市内购买了两只某品牌酷爽椰子味夹心白巧克力,金额共计9.6元。该巧克力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10日,保质期为42周。

 

  杜女士购买后经过计算,发现其购买时已经超过了该巧克力的保质期。杜女士认为,超市出售过期食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故将超市诉至宝山法院,请求退还购物款,并赔偿1000元。

 

  庭审中,被告超市辩称

 

  杜女士购买过期商品后,第一时间都是以向工商举报、提起诉讼等作为条件索要财物,行为不具备正当性,属于职业打假人。且杜女士的职业为律师,判断力远高于一般的消费者,并不会因过期食品而遭受损害,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且有效。被告超市出售过期商品,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被告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对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应当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明知”情形,应当向主张损失的消费者进行赔偿。

 

  而对于被告辩称其身份不属于一般消费者,根据法律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宝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超市退还原告杜女士购物款9.6元并赔偿杜女士1000元。判决后,被告超市未提起上诉,该案一审生效。

 

  针对审理中发现的涉案超市在日常营业过程中存在的食品保质期审查不严格、过期食品下架不及时等问题,宝山法院通过向超市发出司法建议的方式,倡导超市更好地服务消费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建议书提出:

 

  一是建立食品保质期预警制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是强化公司内部管理,及时清点排查货架商品。

 

  三是建议超市收银员结账时注意核实特类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情况。

 

  司法建议发出后,涉案超市积极反馈,表示后续会加强管理,杜绝再次发生同类事件。

 

  法官说法

 

  作为食品或药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除自身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外,还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购买者的购买行为就是最直接的监督。

 

  对于本案被告经营者来说,其理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应当明知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且有义务避免过期食品上架。被告在工作上显然存在疏漏,管理不到位,应当为自己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承担责任。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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