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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3·15”丨茶叶包装无生产者 法院判决十倍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17    来源: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333    评论:0
导读

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消费者任某起诉某茗茶商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茶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某茗茶商行应退还消费者任某货款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海口中院依法支持消费者诉讼请求,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消费者任某起诉某茗茶商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茶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某茗茶商行应退还消费者任某货款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海口中院依法支持消费者诉讼请求,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

 

  消费者任某在海口市龙华区某茗茶商行购买了8饼“白牡丹福鼎白茶”,总价款3200元。该茶叶的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涉案茶叶包装内外无产品合格证,仅附一张载明茶叶功效的纸质说明书。任某认为,该茗茶商行销售的茶叶为三无产品,还宣传治疗保健功效、抗肿瘤、降血脂、降血压,遂于购买茶饼当天向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进行投诉。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茗茶商行销售的白牡丹福鼎白茶属食用农产品散装定量包装,未依法附加标签及标签标注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的行为,对某茗茶商行进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任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某茗茶商行退货退款,并支付购物价款3200元的十倍赔偿金32000元。某茗茶商行辩称,现在茶叶市场都是这样销售白茶的,任某试喝过了才买的,其所售茶叶未对任某造成实质伤害,故其不应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只要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也就是消费者常说的食药品包装上没有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日期、食药品成分等信息,无论消费者是否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是否造成其人身损害,均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判决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明规则、划底线,对食品违法经营者起到威慑作用,促使生产经营者加强管理,诚信经营,把食品安全和质量永远放在第一位,从而防范和减少食品纠纷的发生,有利于推动消费市场诚信有序发展。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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