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中,自贡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铁拳出击护民生 铁腕治乱促发展”行动主题,以案件查办为抓手,严厉打击各类市场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春雷行动2022”中查处的第二批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自贡市某食品加工厂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经查,在2021年10月25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就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场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2021年10月31日前整改完毕并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2021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复查整改情况,当事人无法提供所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属于拒不改正的情形。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2年1月21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荣县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在销售蛹虫草人参枇杷膏产品时,通过幻灯片以授课讲解的方式进行宣传推销产品。幻灯片课件上含有“有效清除肺部垃圾、呼吸道感染所引起的各种炎症,杀死由于环境污染所导致肺部病变的细菌和病毒,远离肺癌”等虚假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2022年1月21日,荣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自贡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食品未按规定留样案
经查,2021年6月15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对自贡某食品有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夏威夷蜜桃·菠萝风味”雪糕未留存样品,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该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7月22日生产的“夏威夷蜜桃·菠萝风味”雪糕仍未留存样品。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未严格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属于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情形。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2年2月21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85万元的行政处罚。
大安区某西饼店涉嫌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
2022年2月15日,大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网络交易日常监管中发现,大安区某西饼店经营者的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其制作的北京冬季奥运会吉祥物“冰墩墩”样式的蛋糕照片,并配有相应文字。经初步核查, 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平面“冰墩墩”造型和立体“冰墩墩”造型蛋糕照片,并配有“又是一款冰墩墩”和“冰墩墩”等文字内容宣传产品。
大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