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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称“特殊配方医用奶粉”?假一赔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22    来源: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553    评论:0
导读

近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虚假宣传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涉案的“主角”,是质量安全和品质广受家长们关注的婴幼儿配方奶粉。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食品安全一直是广大消费者非常在意的问题。近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虚假宣传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涉案的“主角”,是质量安全和品质广受家长们关注的婴幼儿配方奶粉。

 

  基本案情

 

  蛋白质不耐受或肠胃消化功能较差的婴幼儿因无法消化市面上流通的普通奶粉中的大分子蛋白质,所以只能食用国家认可的特殊配方医用奶粉。特殊配方医用奶粉需经批准领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也有相应的产品执行标准。

 

  某贸易公司经销的某品牌奶粉不符合上述标准,仅符合一般固体饮料标准。但在销售过程中,该公司为吸引消费者购买,在其运营的公众号推送及线下门店张贴的海报中,均将该品牌奶粉宣传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奶粉”“特殊配方粉”,作出了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曾某的孩子根据医嘱需要服用特殊配方医用奶粉,曾某就在该贸易公司的网络销售平台上购买了该品牌奶粉。购买后,曾某得知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了该贸易公司对该品牌产品的虚假宣传行为并进行了行政处罚,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贸易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于货款的赔偿。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是根据医生推荐而购买的产品,与涉案宣传并无关系,故不同意对曾某作出赔偿。

 

  裁判结果

 

  我院一审判决认为,涉案产品属于固体饮料,但被告的宣传可致使消费者误认为其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奶粉”或“特殊配方粉”。即便曾某系因医生推荐而知悉涉案产品,但曾某购买涉案产品的根本原因还是由于被告公司将涉案产品宣传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奶粉”或“特殊配方粉”。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已被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并处罚,故法院判令被告公司向曾某退还货款并支付相当于货款三倍的赔偿。该贸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越秀法院法官


  邹海媚

 

  特殊配方医用奶粉作为一种专门提供给有特殊体质的婴幼儿食用的产品,需经批准领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方可生产,体现国家对于婴幼儿健康的特殊保护。然而个别经营者利用消费者对相关产品了解不深,通过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次充好欺骗、误导消费者,对婴幼儿健康造成重大风险。本案立足于行政处罚对虚假宣传的事实认定,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欺诈行为“假一赔三”的规定,是行政与司法对消费者权益的双重保护。

 

  无论是在食品安全领域还是其他消费领域,奉劝生产者、销售者遵纪守法,把好产品质量关,不作虚假宣传。消费者若发现自身消费权益受损,可以拨打12315热线投诉,也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还可以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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