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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检普法】生产销售“毒油条”,自酿苦果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22    来源:无检在线微信号    浏览次数:531    评论:0
导读

2022年3月9日,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某经营着一家早餐店,为了使油条更加松软酥脆,葛某某从2021年5月开始以在面粉中超量添加明矾(含硝酸铝胺)的方式生产油条并进行销售。经检测,葛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铝残留量为899mg/kg(标准要求≤100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豆浆和油条,早餐的黄金搭档,大多数人早餐的不二之选,可是你吃的油条安全吗?

 

  2022年3月9日,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葛某某经营着一家早餐店,为了使油条更加松软酥脆,葛某某从2021年5月开始以在面粉中超量添加明矾(含硝酸铝胺)的方式生产油条并进行销售。经检测,葛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铝残留量为899mg/kg(标准要求≤100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无为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油条中掺入过量食品添加剂,致使油条铝残留量严重超出国家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无为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提出建议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立即停止侵害,承担公益损害赔偿人民币4500元并在芜湖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2022年3月15日,无为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并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然而,总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有毒、有害的食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必须严厉打击。

 

  检察官提醒:

 

  广大消费者要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购买食品时要注意观察商家的加工环境、加工方法,发现有毒有害食品要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

 

  广大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要以案为戒、敲响警钟,坚守法律底线,严守质量防线,做合法、守信的经营者,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食品安全关系到公众最基本的利益,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关,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守护阳光下的盘中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公益诉讼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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