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EU)2017/2470附件表1(授权新型食品)中的“解脂耶氏酵母生物质”条目由以下内容代替:
指定食品类别 |
最高水平 |
1、含有该新型食品的食品标签上的名称应为“解脂耶氏酵母生物质”。 2、含有解脂耶氏酵母生物质的用于控制体重的代餐食品的标签上应注明,代餐食品只能由18岁以上的人使用,如果在同一天食用了含有解脂耶氏酵母生物质的食品补充剂,则不得使用代餐食品。 |
指令2002/46/EC中定义的食品补充剂,不包括婴幼儿食品补充剂 |
10岁以上儿童、青少年和普通成年人6克/天
3至9岁儿童3克/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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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成年人群控制体重的膳食替代品 |
3克/餐(最多2餐/天,最高6克/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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